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资料图片)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与南昌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受托支付,属于正常履行工程合同进度款支付行为。公
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与南昌
东方星河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于天宝、胡大立、刘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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